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資料圖片)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征有: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