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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賠償責任需具備哪些前置條件
國家賠償責任需具備的前置條件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1.主體要件,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
4.因果關系要件,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
國家賠償基本原則有哪些
國家賠償基本原則有:
1.懲罰性原則。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
2.補償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于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征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范圍之內。
三、
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行政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行政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