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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寫法如下:
1.寫明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系。
2.寫明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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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寫明申請事由。
4.寫明事實和理由。
5.寫明申請時間。
二、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交后三日內會有回復。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審申請需要符合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情形,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