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能作為勞動仲裁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資料圖片)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近三個月內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4.證明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或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5.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明勞動法律關系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先行處理的材料。
6.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材料。
勞動仲裁受理時效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快車提醒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