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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高度危險的物品一般是受到管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的物品,高度危險的物品萬一發生意外的,造成的后果將不堪設想,那么非法占有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的承擔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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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的承擔主體是誰?
【資料圖】
廣東國暉(南寧)律師事務所陳劭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規定說明,高度危險物品在被非法占有的狀態下造成他人損害,非法占有人是危險物直接使用人,對該危險物實行事實的管領關系,因此由該非法占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與此同時,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危險物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
如果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則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應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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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暉(南寧)律師事務所陳劭律師解析:
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基礎在于危險的存在,因此,應當由實際控制該危險之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高度危險物被非法占有的情形下, 實際控制高度危險物的是非法占有人,所以應當由非法占有人對高度危險物致害承擔侵權責任。
其中的“高度危險物”泛指易燃物、易爆物、劇毒物、高放射性物、強腐蝕性物等高度危險物。而非法占有的行為包括盜竊、搶劫、搶奪等違背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意志而取得對高度危險物占有的情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