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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本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合法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妞網友咨詢:
打傷老人的子女有權繼承老人遺產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戴新進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的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增設繼承寬恕制度,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五種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同時,該條文載明:“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戴新進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