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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與深厚的社會基礎。古代婚姻講究“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即是現今的彩禮。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彩禮返還的問題,那么彩禮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彩禮范圍如何界定?
張善偉律師解答:
彩禮是當事人(一般指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結婚前或者結婚時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對方的較大數額的金錢及其他財物。
彩禮不限于禮金,可以是價值較大的任何財物形態,既包括金錢、動產等有形財物,也包括有價證券等無形狀態的財產權利。隨著資產權利形態的多樣化發展,將彩禮限于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禮金的這種認識是不適當的。認定為彩禮須把握給付的時間條件。彩禮一般為婚姻締結時(婚禮舉辦前后),與婚姻締結緊密相聯,另婚姻締結時之前,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的禮物,系為增進感情的自愿付出,雙方一般也未形成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在此期間,一般也不會發生較大價值財物的給付,故也不應認定為彩禮。一般情況下,彩禮是支付給女方或女方家屬的較大財物。從給付對象來說,不僅包括直接支付給女方本人的財物,還包括支付給女方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等)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叔、伯、舅、兄弟姐妹等)的財物。從財物價值來看,一般認識為財物的價值需較大。小額的財物給付,可歸屬于傳統的禮節,由道德予以調整。
張善偉律師補充:
關于彩禮返還標準,具體可以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區分。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與按農村習俗給付彩禮要區別對待。對借訂立婚約索取財物、買賣婚姻或以訂婚為主,在騙取錢財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約的,該部分彩禮應當全部返還給當事人。二是對財物屬性進行鑒別。對財物進行易耗和耐損鑒別,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的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理損耗后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范圍;而對于衣服、化妝品、煙、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費品,其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為返還的財產范圍。三是對財物的數額進行判斷。對于在婚約中約定的大筆財物,若有證據證明已經完成交付的,應當考慮予以返還。而對于男、女雙方帶有贈與性質的見面禮、平時交往互贈的禮物數額較小的,可以不考慮在返還的財產范圍內。四是對給付后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審理時在處理方式上將會靈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