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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進行,理論上講和所判刑期沒有必然聯系。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魏妮娜律師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逮捕作為一種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強制措施,不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上的評價處理,也沒有決定犯罪嫌疑人實體權利的內容,更沒有終結刑事訴訟的效力。
魏妮娜律師補充:
實踐中,肯定也是會考慮刑期的長短來判斷是否有必要逮捕。至于有沒有用于判斷是否逮捕的刑期長短標準,那肯定是沒有的。最高檢近日發布的不捕典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逮捕不逮捕和刑期(尤其是是否為三年以上或以下刑期)沒有必然聯系,不逮捕不意味著就要判緩刑。
在適用逮捕條件時,應當堅持以下四點:第一,證據要件是指有犯罪嫌疑,而非以嫌疑人有罪為判斷標準,具備證據要件并非作出有罪認定。第二,刑罰要件是指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須達到極大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否則不符合比例原則。第三,社會危險性要件必須獲得獨立審查與證據證明。社會危險性情形必須有事實根據即有證據予以證明,而不能等同于主觀猜測、懷疑的抽象的危險性。第四,證據要件與刑罰要件為逮捕的基礎條件,社會危險性要件是必要條件,須同時具備方能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