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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繼承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二、遺產繼承人的順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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