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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勞動創造財富,勞動創造世界,勞動光榮,勞動偉大,勞動神圣,等等,這些關于勞動的觀點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
中華民族是勤勞、智慧的偉大民族。中華民族要實現偉大的民族復興,要實現在21世紀頭20年里達到小康社會的目標,就必須高揚勞動光榮的旗幟,“必須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要尊重和保護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會的勞動。不論是體力勞動還是腦力勞動,不論是簡單勞動還是復雜勞動,一切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的勞動,都是光榮的,都應該得到承認和尊重。”要“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