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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下列內容: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單位不得因上述緣由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約;以及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