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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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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怎么確定?
山東韻法律師事務所潘月律師解答: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
山東韻法律師事務所潘月律師解析:
合同有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達成和解;由第三方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潘月律師簡介
山東韻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工傷事故,公司法務,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