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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買賣合同無效。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土地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
(相關資料圖)
私下買賣交易會被收回。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具體如下:
1.轉包,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2.出租,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3.借用,出借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借給他人使用。法律快車提醒您,借用是一種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
4.互換,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人員行使,互換者行使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5.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并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沒有永久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