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email protected]
一、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賴于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二、資格喪失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并;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講解的“如何解除股東資格,需要哪些程序?”綜上,因股東除名制度本身的嚴厲性,從司法判例來看,法院都堅持對決議作出的程序予以嚴格審查的態度。在決議表決方面,我國立法存在疏漏,關于擬被除名股東是否應該回避,其投票權應否被限制以及除名決議通過的標準如何均沒有規定,但是司法判例在此方面還是比較一致,認為擬被除名股東應該回避,其表決權應被禁止,決議通過的標準如果章程有約定就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以普通決議對待,即其余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