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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小王在一餐飲公司擁有35%的股權,20xx年3月份小王將其在餐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小李,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小李覺得倆人是好友,就沒有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這事放在心上,,也沒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事后不久,小李得知小王已經把賣給她的股權以高價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老張,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作了變更登記。那么、小李能否要回她購買的股權他的損失如何辦?
律師解析: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后,公司應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后,沒有辦理,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且沒有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留下了法律上的隱患。
第二,由于小李購買股權的行為未作變更登記,該股權轉讓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物權法》對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確規定,股權作為其他物權可以參照并適用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規定。本案中,老張受讓股權時,其并不知道小王已經與小李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而且他的股權買賣行為已經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完成了股權實際交付。因此,老張已經合法取得了該股權,小李也無法要回該股權。
第三,當然小李的損失怎么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也是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不會因為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無效。只是他的這份協議因小王的故意違約行為而無法履行,那么小李有權向小王要求返還股權價款,并索要違約賠償。
律師提醒:股權轉讓過程中,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是股權實際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記變更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可參考本咱另一篇文章“股權轉讓實際完成時間”。因此,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切忌要完成上述兩個步驟,方可后顧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