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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財產犯罪中,都會有贓物的存在。因為警方破案后通常會對其進行收繳,那么贓款如何處理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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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如何處理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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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環京律師事務所馬艷杰律師解答:
對于贓款處理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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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環京律師事務所馬艷杰律師解析: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這是認定贓款贓物在程序上的決定性要件,也是理論與實踐中必須正確認識的一個重要問題。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
贓款贓物的性質在程序上只能夠通過有權國家機關的生效裁決才能認定,是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之前,由于該行為的性質不能夠確定,因而通過該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就難以定性為贓款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