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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的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問題出現,對此很多人都會有著擔憂,特別是對于一些未成年人來說,其辨別是非的能力還不是非常到位,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進行教唆,那么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怎么進行定性,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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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怎么進行定性,怎么規定的?
遼寧承融律師事務所徐清文律師解答: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有差別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
教唆犯作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種,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范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以外行為的人,是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對其進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稱其為教唆犯,不屬于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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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承融律師事務所徐清文律師補充:
吸毒、販毒群體日漸呈現年輕化趨勢,因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較弱且好奇心強,極易成為犯罪分子拉攏、利用的對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故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國刑法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以此嚴厲打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進行涉毒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