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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各類股權糾紛成為影響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的關鍵因素,股權糾紛中最為常見的一般為股權轉讓糾紛。那么股東之間的糾紛應提起什么之訴,股東之間提起的訴訟是什么?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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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的糾紛應提起什么之訴,股東之間提起的訴訟是什么?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張琳律師解答:
股東之間糾紛根據(jù)糾紛原因應當提出下列不同的訴訟:
1、因出資引發(fā)的糾紛應提出未按約定出資的違約之訴。
2、因股權轉讓是否有效引發(fā)的糾紛應提起股權轉讓無效確認之訴及返還之訴。
3、因股權轉讓款引發(fā)的糾紛應提起股權轉讓時轉讓款給付之訴。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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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張琳律師解析: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對于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