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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多數勞動爭議均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有關,如何控制員工離職環節中的法律風險,是企業管理人員、勞動法實務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的技能。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關于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致使勞動關系歸于消滅的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商解除、單方解除、無過失解除、經濟性裁員等情形。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一定要寫“協議書”而非“通知書”,協議書是雙方協議的結果,而通知書則是用人單位單方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這份協議書目的所在,表述時用詞一定要準確,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詞語,否則會對“解除”的意思產生質疑,直接影響解除協議的效力;要直接表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勞動合同的解除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和利益得失。法院需充分審查解除的時間與表現形式、解除的提出者與類型、解除的理由、解除的事實、解除的條件與依據、解除的法律后果等六個方面,應當堅持尊重勞動合同規定、限制違法解除、衡平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價值理念。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到達對方即生效,勞動合同即告解除。無論解除的外在形式是書面通知書、電子郵件或是手機短信,法院對解除通知的內容需嚴格審查,從中提煉出明確、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