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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福利分房的制度幾乎一直貫穿了整個20世紀的下半葉。有人曾經比喻說,那時的單位就像是無所不能的家長,職工是單位的孩子,單位除了是工作和領取工資的地方,還要負責為職工提供一系列的福利。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單位集資房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師解答:
從集資房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集資房是為解決員工住宿問題而修建的低價房,集資房的責任是由政府、企事業單位、職工三者共同承擔的。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律師補充:
對于集資房產權全部屬于單位的,員工與第三人簽訂轉讓集資房協議的。因房屋產權由單位所有,單位員工只享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員工轉讓該集資房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對于集資房產權屬于員工個人的,員工簽訂集資房轉讓協議的。因產權已屬于員工個人,員工對房屋產權享有處分權。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該規定只是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況下該協議若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對于產權屬于單位和員工共有的,員工簽訂轉讓集資房協議的。因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雙方共同所有,故,該合同中約定的條款按照法律規定的共有物處理原則執行。
律師結語:
嚴格意義上說,認定集資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是大的裁判趨勢,而且根據檢索出的案例分析,由于基層法院承擔了絕大多數此類案件的裁判工作,所以,根據當前情況分析,基層法院在裁判時,對此問題(集資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較大分歧,判決結果不盡一致。但越是到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趨同性較為明顯。即,統一傾向于認定所涉集資房買賣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