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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正犯是共同犯罪中對法益侵犯起主要作用的人,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多個共犯人都對法益侵犯起了主要作用,都為正犯者,為共同正犯,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資料圖)
網友詢問:
丈夫強奸陌生女子,妻子按住身體,幫助實施,妻子構成強奸罪嗎?
浙江疊勝律師事務所王睿華律師解答:
妻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正犯是共同犯罪中對法益侵犯起主要作用的人,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多個共犯人都對法益侵犯起了主要作用,都為正犯者,為共同正犯,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如果沒有妻子的幫助,丈夫難以完成對女子的強奸行為,正是丈夫與妻子共同作用,導致丈夫順利對陌生女子實施了強奸行為,因此,丈夫與妻子兩人均為正犯,且為共同正犯,兩人都對強奸罪(既遂)負責;實行犯是直接實施法益侵犯的人,對于強奸案來說,能直接侵犯法益的只能是男性,婦女不可能成為強奸罪中的實行犯。所以,妻子不能認定為幫助犯,幫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人,幫助犯為從犯。
妻子的作用已遠遠超出了幫助犯的作用,因此,妻子為正犯人之一,丈夫為實行犯,孫王兩人為共同正犯,均系主犯。
若是妻子的作用僅僅是幫助丈夫完成強奸,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丈夫依舊可以獨立完成強奸行為。妻子行為在犯罪中僅起次要的輔助作用,妻子則構成強奸罪的幫助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浙江疊勝律師事務所王睿華律師解析:
實踐中,除了單個人實施的犯罪外,還存在大量兩人以上有意識的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即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鼓勵,齊心協力的實施犯罪行為,一方面更容易完成犯罪,另一方面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往往大于單個人實施的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理論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居于極其重要的位置,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不遺漏各共犯人,才能做到不枉不縱,有效打擊犯罪,保護法益。
正犯是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的人,認定共同犯罪時應堅持以正犯為中心;實行犯是直接實施法益侵犯的人,最值得刑罰處罰,可以說,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就沒有其他共犯人存在的空間,共犯的從屬性說也就是基于此。“實行犯一定是正犯,但正犯不一定是實行犯”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王睿華律師簡介
曾長期從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現專注各類民商事、刑事訴訟業務,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盡心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