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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日記一般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取得日記并未經過同意,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