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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賠償由誰支付
醫療事故賠償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二、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費用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1.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醫療事故分為“四級”,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屬于哪一級別,還要考慮到屬于某一級別的哪一個等級。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一樣。
2.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占的責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
3.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后果的關系。包括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在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關系;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發展對現存損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與過失行為之間的關系;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基礎條件在靜止狀態與其現有損害的關系,如果是一個相當于X級的殘疾者,而醫療事故導致其殘疾程度進一步嚴重,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減除原有殘疾損失的份額;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危險性及其與醫療主體實施醫療行為的必然聯系和客觀要求,患者因醫療行為的獲益結果與損害結果的關系等;
4.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主體只對因自己過錯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與醫療措施有關的其他損害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